本報訊(記者張蕾)張女士給兒子買的婚房,裝修時卻聽說此房竟是兇宅,此前房子的男主人竟死于火災中。于是,張女士將賣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并賠償相關損失。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撤銷購房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并賠償相應損失。
今年年初,張女士為了兒子能夠十一結婚,委托北京鏈家房地產經(jīng)紀有限公司從崔女士母子手中購買了位于朝陽區(qū)芍藥居的一間房屋,房屋總價為280萬元。鏈家公司經(jīng)紀人當面詢問崔女士該房屋是否發(fā)生過自殺、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兇宅”。崔女士稱沒有。但今年5月房屋裝修時,張女士才從鄰居口中得知,房子的男主人是被燒死在房子里的,消防車都來了,這套房子是套“兇宅”。
張女士認為,崔女士母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裝修損失7.3萬余元。據(jù)了解,死者是崔女士的前夫,也是崔女士兒子的生父,二人已離婚多年。被告代理人認為,死者是吸入過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沒有恐怖血腥的場面。其死亡屬于意外事故,不同于自殺或他殺,因此不屬于“兇宅”。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房屋內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影響到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該情形因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諱、恐懼、焦慮等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與當事人在締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違背了買受人對于房屋實際價值的期待,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買賣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
法院表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房屋出賣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時,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如實將所售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特別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買受人,促使買受人做出正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內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故對于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將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同時返還原告購房款28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并賠償原告繳納的契稅、個人所得稅、補繳土地收益款、房屋產權登記費及相應利息共計2.9萬余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裝修費、物業(yè)費、裝修管理費、垃圾清運費等共計7.4萬余元。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