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但有人卻為了替人償還債務,不但隱瞞妻子,還對外謊稱未婚,用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如此行徑不禁讓人懷疑,這人是有病吧?沒錯,這人的確是患有精神疾病。近日,新建縣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房屋抵押貸款拒不償還的案件,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對于法院之前組織調解時的強制執(zhí)行處分,認定為無效。目前,該案已啟動再審程序。
朋友向銀行借貸,
他用自家房作擔保
據了解,李某和余某是朋友關系,2009年余某因工程向銀行借貸了8萬元。在借貸前,銀行針對余某的資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為了幫助余某,李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一份未婚證明,將本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為余某提供了擔保,并簽訂了擔保協(xié)議。貸款到期后,余某沒有還錢,隨即銀行將余某及擔保人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余某在一定期限前償還8萬元借款及利息,李某為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的訴訟費用也由李某全部承擔。
然而,在限還期內,余某仍未償還貸款,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的執(zhí)行人員電話通知李某的家人,稱其房屋被抵押了,如不償還債務就將強制執(zhí)行該房產。直到此時,李某的妻子才知道自家的房子被丈夫拿去為他人做抵押。
男子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啟動再審
新建縣檢察院受理此案后,經過調查核實,發(fā)現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一直在江西省精神病醫(yī)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療,并在其所在的單位辦理了病退手續(xù)。經調查,李某的妻子早在1998年就已經和他進行了結婚登記,拿去作為抵押的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申請購買的房改房。李某隱瞞事實進行抵押的行為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檢察院依此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重新審理此案。近日,新建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啟動再審程序。
在該起案件當中,存在著一個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該行為是否有效呢?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買受人滿足三個條件,即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該買賣行為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