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身份認定規(guī)則(試行)
人民網(wǎng)北京5月16日電(記者 馬麗)2015年院士增選名單公布之際,中國工程院昨日公布《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身份認定規(guī)則(試行)》,明確范圍。
全文如下:
按照“公務員法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原則上不作為候選人(軍隊系統(tǒng)參照執(zhí)行)”的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等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規(guī)則。
一、關于公務員身份的認定
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以下七類機關中除工勤人員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1.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屬于公務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不屬于公務員。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屬于公務員,不駐會、不使用行政編制的領導人員,不列入公務員范圍。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的各級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不屬于公務員。
3.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屬于公務員。
4.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屬于公務員,不駐會、不使用行政編制的領導人員,不列入公務員范圍。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的常務委員、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不屬于公務員。
5.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屬于公務員。
6.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屬于公務員。
7.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人員屬于公務員,不駐會、不使用行政編制的領導人員,不列入公務員范圍。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各民主黨派各級機關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不屬于公務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lián)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屬于公務員,不駐會、不使用行政編制的領導人員,不列入公務員范圍。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lián)機關的執(zhí)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不屬于公務員。
二、關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身份的認定
8.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屬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員,應認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身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各級組織人事管理部門登記的為準。
在各級科協(xié)、工會、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擔任領導職務、但人事行政關系和工資關系不在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的,不登記為機關工作人員,不屬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
三、關于軍隊系統(tǒng)行政干部的認定
9.軍隊系統(tǒng)行政干部的認定參照以上規(guī)則執(zhí)行。
我院請候選人主管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候選人是否屬于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根據(jù)公務員登記情況予以確認。
本規(guī)則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