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無線通信終端制造商進行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不得違背被許可人意愿,要求被許可人將持有的非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反向許可;不得強迫被許可人將持有的相關專利向當事人反向許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對價。
3.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而銷售的無線通信終端,當事人不得在堅持較高許可費率的同時,以整機批發(fā)凈售價作為計算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基礎。
4.當事人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無線通信終端制造商進行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5.當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無線通信終端制造商銷售基帶芯片,不得以潛在被許可人接受過期專利收費、專利免費反向許可、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等不合理條件為前提;不得將被許可人不挑戰(zhàn)專利許可協(xié)議作為當事人供應基帶芯片的條件。
鄧志松對《第一財經(jīng)日報》記者分析說,這其中明確核心的一個點是,在日本、韓國、歐盟等多個司法區(qū)都沒有改變高通核心計費商業(yè)模式的情況下,中國執(zhí)法機構首次改變了模式。“高通不得在維持較高費率的同時,用整機作為計價的基礎。從這點上說,這次調查和處罰從全球來說,是具有根本上的意義的。”他強調。
此前本報曾報道,高通的專利費是按整機售價來收取,加上過高的專利許可費,高通模式被業(yè)內人士描述為“流氓行為”,高通本質上更像是一個依靠專利權收費盈利的公司。
整機售價收費是什么概念?業(yè)內人士打了一個比方:比如你發(fā)明了一種電燈的照明方法,電燈的生產廠商如果用了這個專利,生產了電燈,根據(jù)談判結果,將營業(yè)額的3%~5%作為專利費補償給你。如果你的專利是關于燈泡的,那么賣燈泡的時候才會給你付錢,也就是燈泡售價的3%~5%。但是,燈泡外面有很漂亮的底座,最終整個燈需要100元,按照高通的方式,是按照100元的整燈基數(shù)來收取專利費。
行業(yè)內人士也曾擔心,即便改變以整機收取許可費的方式,變?yōu)橐愿∧K計費,如果高通提高費率,那也會規(guī)避這樣的處罰,但此次的整改方案堵住了這種可能。
北京立方律師事務所主任謝冠斌,是發(fā)改委反壟斷局高通案律師團隊成員、另一名知識產權領域智囊。他對本報記者表示,整體來說,高通公司的整改承諾加上發(fā)改委的處罰,給了大家較為明確的信號:像高通這樣的專利權人如何在知識產權密集的移動通信領域行使專利權,如何適度,不妨礙產業(yè)發(fā)展。此外,也給執(zhí)法標準帶來了相應信號。
高通案給出的信號
一名業(yè)內頗為知名的專家對本報記者指出,與歐盟動輒四五百頁的經(jīng)濟學分析和嚴謹推論相比,二十頁的《處罰決定書》是否過少?又比如并未明確定義接下來類似的收費按照怎樣的比例收才是合理的,超過了怎樣的比例就是違反《反壟斷法》的?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反壟斷法博士、英國鴻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照峰在公開寫給客戶的法律速遞(Alert)中提到,由于有效地決定了高通的許可費水平,發(fā)改委已經(jīng)比其他國家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走得更遠。因此,從這個公告可以看出一個信號,發(fā)改委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干預是有限度的。
吳韜認為,應該肯定中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推動此案所做的貢獻以及在全球內的嘗試?;\統(tǒng)來說,其他國家在處罰高通過程中,主要是解決了“FRAND”原則(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中的“無歧視”,中國的反壟斷機構主要解決了“公平”、“合理”的許可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