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殘疾人涉黑、涉惡案件“露頭就打”固然要緊,但我們更應深挖殘疾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并對癥下藥予以一一化解,如此才是治本之策。
獲悉,廣東省東莞市常平鎮(zhèn)公安分局近日打掉一個殘疾人涉惡團伙,抓獲該團伙11名成員。目前這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訴。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在法治社會里,公民的一切合法行為都受到法律保護,一切違法行為都應承擔相應責任。以朱某為首的殘疾人成立的“殘疾人互助會”,不僅沒有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而且長期作惡一方,先后實施了故意損壞財物、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等多項犯罪,已經(jīng)構(gòu)成了對法律權(quán)威的挑釁,必須依法給予嚴懲,這一點沒有任何余地。
只是殘疾人為何會進行犯罪行為,恐怕更值得我們深思。畢竟隨著社會文明程度上升,公眾已經(jīng)給予了殘疾人較多關(guān)懷,其學習工作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而今這些殘疾人仍然走上了犯罪道路,無形中已凸顯殘疾人保障體系還有待于完善,至少也已告訴我們在對殘疾人的法律教育中存在著盲區(qū),畢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也是對殘疾人的一種保護和救濟。
在具體執(zhí)法過程中,對特殊人群的執(zhí)法也存在著一定問題。比如說,由于殘疾人的“特殊身份”,其很容易就能博得社會和輿論的同情,由此又使得執(zhí)法人員在具體執(zhí)法中往往會有所顧慮,不能拉平法律準繩,變得畏首畏尾,甚至不能及時打擊破壞法律的苗頭。其實,在法治國度里,一切都應以法律為準繩,無論涉及對象是弱還是強,該出手時必須出手。
往深里說,要打擊殘疾人違法犯罪,必須完善法律法規(guī)。因為當前施行的殘疾人保障法只規(guī)定了對殘疾人權(quán)益的保障,但對其違法犯罪著墨甚少。再加上受歷史與現(xiàn)實多種因素影響,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甚至很難能夠?qū)埣踩俗龅接行?zhí)行。如此狀況若得不到改善,也就很難保證法律能對殘疾人犯罪構(gòu)成震懾,在預防犯罪方面效果當然會大打折扣。
殘疾人抱團走向犯罪,留給我們的還有道德層面的深層反思。比如說,殘疾人的合理訴求是否得到了滿足;再比如說,殘疾人在就業(yè)、學習等方面是否仍然存在著歧視,這關(guān)系著殘疾人的“幸福感”。若這種“幸福感”得不到滿足,殘疾人輕則會喪失生活信心,重則會敵視社會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令人扼腕嘆息。
殘疾人需要社會的關(guān)懷,也需要法律的保護,但當殘疾人抱團作惡,法律同樣不能缺位。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殘疾都不是破壞公共秩序、踐踏公序良俗的理由。而今對殘疾人涉黑、涉惡案件“露頭就打”固然要緊,但我們更應深挖殘疾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并對癥下藥予以一一化解,如此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