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有未到退休年齡的“局辦委”或鄉(xiāng)鎮(zhèn)“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地方“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請“早退”。(見4月5日《了望》)
在即將“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語境下,一些地方公務員申請?zhí)崆巴诵?,顯得非常扎眼。普通職工退休后的退休金替代率并不高,提前退休公務員豈能“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
公務員“提前退休”是許多地方一直存在的現(xiàn)象,且也不是什么“土政策”,而是有明確法律依據(jù)的,如《公務員法》第88條規(guī)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二)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
公務員“提前退休”現(xiàn)象之所以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被“以待遇換位子”方式鼓勵,折射出公務員職業(yè)生態(tài)的某些痼疾。
比如,公務員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誠如湖南某縣組織部門干部坦言,“用待遇換位子”意在消化冗員,實屬無奈之舉,“該縣撤銷或撤并的正科級單位14個,干部人多職數(shù)少,實在無法安排”;昆明市官渡區(qū)委組織部部長也提供了一個鮮活例證,“農林局一家下屬單位編制不少、活卻不多”,“一個月工作就圍繞著救一只鳥”。
再如,公務員出口機制不夠通暢,“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現(xiàn)象較為普遍?,F(xiàn)實中,除了到年齡正常退休或因貪腐被開除之外,公務員“辭職辭退”現(xiàn)象仍是一種相對罕見的小概率事件。這種背景下,一面是“人浮于事”,一面又是“出口不暢”,要想消化冗員,“提前退休”似乎成了不得已的選擇。
此外,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一些地方“任職年齡層次遞減”要求,也是一個誘因。一些地方要求“黨政領導班子平均年齡,市級不超過45歲,縣級不超過40歲”,這樣一來,一些公務員一旦到了“年齡門檻”,提拔升遷無望,勢必會另尋出路。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公務員“提前退休”潮,需要多個層面的深化改革。不僅要在退休制度層面盡快與“延遲退休”接軌,也要在公務員職業(yè)生態(tài)角度,祛除體制機制痼疾,使公務員真正“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建立公平科學的選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