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學術不端,是否侵犯名譽權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學術不端 論文抄襲 檢舉揭發(fā) 名譽權
●概述
近年來,關于抄襲、買賣論文等學術不端的例子頻頻曝光。揭露學術不端行為有利于維護健康的學術環(huán)境,是公民的一項正當權利,但在檢舉和揭發(fā)時,時常出現侮辱、誹謗等損害他人名譽的情況。那么在揭露學術不端過程中,如何保護名譽權不受損害,值得反思。
●案例
某高校學生王某在參評獎學金時,懷疑競爭對手趙某的學術論文有抄襲、造假嫌疑,于是在社交媒體散發(fā)趙某花錢找“槍手”代寫論文的消息。事件持續(xù)發(fā)酵,學校得知后,經查證發(fā)現,趙某存在學術不規(guī)范現象,論文存在過度引用的問題,學校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撤銷了其獎學金評選資格。當事人對此并無異議,但趙某認為王某過分夸大事情的嚴重性,且在大眾面前貶損其人格,認為王某行為侵犯其名譽權。
●法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1024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第1025條)
●專家說法
張穎(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李娟(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學術不端應制裁,檢舉揭發(fā)有邊界
近年來,互聯(lián)網上頻頻曝出抄襲、買賣論文等學術不端的事例,引發(fā)社會公眾廣泛議論。法律鼓勵人們檢舉揭發(fā)學術不端行為,我國2016年頒布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其中第14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第29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職權和規(guī)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一)通報批評;(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四)辭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處理措施。由此可見,如今處理學術不端問題越來越制度化規(guī)范化,揭露學術不端權利也受我國法律支持和保護,同時該權利應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避免突破法律的界限。
我國民法典第1024條第1款和第1025條也作了相應規(guī)定,明確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犯,在對學術不端現象進行監(jiān)督時,應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也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因此,公民在揭露學術不端現象時應當把握分寸,應對檢舉揭發(fā)內容進行細致把控,要對所檢舉揭發(fā)問題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能夸大其詞甚至捏造事實。
結合本案,王某檢舉揭發(fā)趙某學術不端一事,經學校查證屬實,學校撤銷趙某參評資格,并進行通報批評,這對于端正校園學術風氣,營造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huán)境具有積極意義,對此應予以鼓勵。
但同時也應認識到,揭露學術不端的權利不應被濫用,在檢舉揭發(fā)的過程中,王某將該事在網上進行散布,使用夸張的表述,嚴重貶損趙某人格,極大降低了人們對趙某的社會評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對此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tài)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保護公民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檢舉揭發(fā),這對于維護風清氣正之學術氛圍、營造健康的學術環(huán)境具有積極作用。但同時應認識到,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限的,揭露學術不端的權利也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避免觸犯法律。
(本報記者王金虎采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