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保費被征兩次營業(yè)稅;同一筆收入,既要繳納營業(yè)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近日,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首次發(fā)布的《保險營銷員現狀調查報告》顯示,保險營銷員稅負沉重的根源在于法律地位不明:既不屬于公司員工,又不屬于獨立的經營個體。
大進大出
現象嚴重
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我國保險營銷員總人數維持在289.9萬人左右,其中人身險營銷員250多萬人,財產險營銷員約為39萬人。從年齡上看,保險營銷員在31歲到50歲之間的比例最高。
從學歷上看,整體學歷偏低。截至2014年5月31日,保險營銷員高中及以下學歷人數為66.3%,本科以上學歷僅為7.4%。
從流動性看,保險營銷員隊伍不穩(wěn),大進大出現象比較嚴重。2011年至2013年,我國有508萬人次加入保險營銷員行列,但同時段有502萬人次流失,年均解約人數超過167萬人,尤其是人身險領域,2013年流動人力占總人力近60%。
報告認為,保險營銷員的高頻率流動既給投保人或受益人的理賠、續(xù)期繳費、定點醫(yī)院變換等問題造成諸多不便,也給保險公司造成“招聘——流失——再招聘——再流失”的惡性循環(huán)。
重復征稅顯失公平
保險營銷員流動性大的原因之一是收入低。據統(tǒng)計,2011年至2013年,保險營銷員年平均收入為2.62萬元,年均收入在行業(yè)中列倒數第二。在人身險領域中,營銷員每月收入在1333.33元(傭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以下的有65%左右,在3500元(勞動合同員工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以下的,有82%。
營銷員流動性大的原因之二是社保差。截至2014年5月31日,營銷員無社保的占42%,120萬人左右。據協會調查,大多數保險營銷員希望能以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參加社保,但是政策上并未給其與其他工薪階層同等的稅前扣除待遇。
保險營銷員流動性大還有一個原因:營銷員要承擔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稅負。按照規(guī)定,同一筆保費,保險營銷員和保險公司都要按月繳納營業(yè)稅;同一筆收入,營銷員要同時繳納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此外,營銷員作為保險公司非雇員,個人所得稅免征額(1333.33元)遠低于雇員的3500元。
報告認為,營銷員個人按靈活就業(yè)形式,自己全額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費,卻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基本生活費扣除標準仍然按30年前的800元扣除,家庭人均生活費標準僅在社會救助線以下,稅收負擔卻是普通人的4至5倍。對傭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外,還實行加成征收,顯失公平。
建議明確法律地位
如何既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又保證保險營銷員稅負合理?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建議,給予稅收方面的支持,同時明確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地位。
具體建議采取三個方案,一是基于實際情況提高營銷員展業(yè)成本扣除。目前的展業(yè)費用扣除比例為40%,協會經過測算,考慮保險市場競爭白熱化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扣除比例提高至77%,有望達到與公司雇員3500元以下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同等待遇。
二是建議參照個體工商戶按年納稅。營銷員月收入波動很大,按年計算,可以解決收入波動導致稅負偏重問題。同時建議,“營改增”后對營銷員取得的收入參照主業(yè)的稅收待遇進行免稅處理。
三是參照勞動合同員工進行納稅??蓪I銷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費列入稅前扣除,或按照企事業(yè)單位職工的納稅方式,增加低檔稅率級數。
中保協表示,保險法對保險營銷員的身份沒有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雖然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培訓管理,但其既不屬于公司正式員工,也不是獨立的經營個體,地位尷尬,建議盡快修法或出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記者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