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jù)這項修訂草案規(guī)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將不能再代言廣告了。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法律擬將規(guī)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但是,孩子“上鏡”怎樣才算代言廣告?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于廣告表演,不屬于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yōu)閺V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