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深圳交警昨天上午開出第一張“限外”罰單,牌照為滬CXV295的小車因2月2日、3日、4日三天早高峰在深圳主要干道濱海大道行駛,面臨300元、記3分的處罰。當日,深圳交警共向262輛違反深圳“限外”令的外地牌照車輛開出罰單。
“限外”措施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設置了1個月的緩沖適應期,從2月首個工作日開始正式執(zhí)行。自2月1日起,系統(tǒng)監(jiān)測到非深圳號牌載客汽車在深圳限行道路、限行時段有行駛記錄的,前兩次不予處罰(每日只計一次),自第三次起處罰。
據深圳交警科技處監(jiān)控科姚利民介紹,首張“限外”罰單處罰的滬CXV295小汽車,自1月開始,共在深圳限行區(qū)域時段有175次行駛記錄。“這說明,該車長期在深圳市內行駛,基本排除了該車是因運送危重病人、救助危難而違反限行規(guī)定的可能?!?/p>
姚利民表示,除了滬CXV295外,深圳交警還對另外261輛違反“限外”規(guī)定的小汽車開出罰單。其中,粵S(東莞)和粵A(廣州)的車輛占主要部分。一些群眾對此提出質疑。不過,也有一些深圳市內居民對此措施表示認同,因為限制外地牌照機動車在城區(qū)內通行,會使道路交通好轉很多,有利于緩解擁堵。
毛思倩 趙瑞希
質疑派
“限外”變得很不方便
來自珠海的李先生經常往返珠海、深圳,他說,“一般到深圳辦事都是早上到、晚上走,中午過來不太現實,‘限外’變得很不方便?!睘榇?,他正考慮租用深圳車牌汽車,但這增加了辦事成本。廣州司機許先生說,本來想趕在“限外”時間之前辦完事回到酒店,因為耽誤了幾分鐘,回程路上又遇堵車,眼看就趕不及了,只能瘋狂四處找停車場躲避,“那叫一個狼狽!突然發(fā)現,‘來了就是深圳人’不算數了?!?/p>
剝奪市民選擇權
深圳一向以開放、包容著稱。就在2014年8月舉行的深圳征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jié)費聽證會上,作為聽證會陳述人和答辯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主任車小平在談到“限令”這一治堵手段時表示,“在深圳不具備可操作性。深圳是開放、包容的城市,也涉及區(qū)域一體化的背景。限行跟限購同樣是屬于強制性的剛性手段,會剝奪市民選擇權。
事實派
成為京津冀一體化
發(fā)展攔路虎
“限外”產生的高昂經濟社會成本將掣肘區(qū)域經濟發(fā)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以京津冀一體化為例,本應交通先行,然而,目前北京、天津“限購+限行”的手段導致“京”字頭牌照的汽車工作日高峰時段進不了天津城區(qū);“津”字頭牌照的汽車工作日高峰時段進不了北京城區(qū);“冀”字頭牌照的汽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則既進不了北京也進不了天津。表面看只是汽車難以“串門”,背后隱藏的物流成本高得驚人,成為京津冀一體化發(fā)展的攔路虎。
“限制機動車通行,關系群眾出行的權利,也是一種人身自由的權利,即便符合有關法規(guī),也必須有嚴格的聽證程序,要有足夠的依據,要以‘確有必要’為原則,不能武斷地、想當然地對外地車輛進行限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步雷說。
觀察派
莫要助長地方“限外權”
不只是深圳,很多地方政府似乎習慣了以行政強制手段干預社會生活的方式,限行、限購、限外,從京津冀到珠三角,一限千里。專家認為,道交法中的限制通行條款應該指的是短時間內局部地區(qū)的臨時交通管制措施,而不是現在這樣大范圍、長時間的行政強制手段。因為限行、限購、限外已超出單一交通法規(guī)的管理范疇,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絕不是道交法中條款能覆蓋的。交通擁堵、空氣污染都是在城市發(fā)展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應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多用市場的手段來解決,而不是把自己包在限外殼子里,這樣只會使“大城市病”越積越重。
治堵不該“以鄰為壑”
北京、上海、石家莊、天津、杭州……一面是以治堵、治污為由的機動車限購、限外措施不斷蔓延;一面是城市半徑持續(xù)擴張、道路擁堵和大氣污染挑戰(zhàn)重重。治堵與治污幾乎成了“限字令”的“通行證”。越來越多的大城市以鄰為壑,搞城市甚至區(qū)域“限外”,無異于人為制造另一種“斷頭路”。專家認為,一招限令在區(qū)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依法行政環(huán)境逐漸完善的當下并非良計,治堵更不能“以鄰為壑”。
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認為,此種強制措施應該是對所有同類型的機動車一視同仁、普遍適用,不能僅僅只是針對外地號牌的車輛,并且這種措施只能在短期內實施,一旦道路和交通流量發(fā)生改變,就應該取消此種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長期限制外地車禁止通行某些路段是濫用授權的行為,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
新華社 楊毅沉 李志勇 陳尚營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