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惠州4月26日電(嚴初 盧思瑩)廣東惠州市惠東縣一男子操作電魚機,同伴幫拾“魚獲”不慎觸電身亡?;輺|縣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胡某華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用等27438元。今天上午,惠州市中院公布了此案結(jié)果。
胡某華,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人,今年32歲,在惠東縣吉隆鎮(zhèn)某鞋廠上班。
該案件移送至法院,胡某明的父親、妻子及兩名兒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014年8月中旬,胡某華、魯某山、胡某明與肖某源相約到河邊電魚,肖某源駕駛小轎車搭乘3人到惠東稔山鎮(zhèn)范和橋底下,胡某華負責操作自制的電魚機,胡某明負責拿膠桶盛裝電到的魚,其余兩人則在岸邊看。胡某明伸手幫忙將網(wǎng)兜內(nèi)的魚翻出來時,不慎碰到連接電瓶的鐵圈觸電倒地,胡某華等3人馬上對胡某明進行搶救,并撥打120求助。胡某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胡某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惠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華明知電魚機存在漏電危險,應當預見可能造成觸電而發(fā)生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因過于自信而沒有預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事故中胡某華承擔主要責任,依法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等費用合共約27438元。
法院提醒,近年來不少人喜歡用自制電魚設備電魚。不僅極容易造成觸電身亡的安全事故,還嚴重破壞漁業(yè)資源和漁業(yè)水域生態(tài)環(huán)境,電魚是中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