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27日電 據(j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wǎng)站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近日公布,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條例》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條例》要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條例》明確,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jù)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guī)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zhuǎn)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條例》強調(diào),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條例》還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chǎn)品;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條例》要求,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條例》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條例》強調(diào),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