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鄂爾多斯9月3日電 (記者 張林虎)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消息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董秉惠獲刑8年。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00萬余元。另外,董秉惠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將其曾擔任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配置的公務用車私自出售,并將售車款160萬元據(jù)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秉惠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貪污數(shù)額巨大,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查辦其他案件起關鍵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對其減輕、從輕處罰。
最終,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董秉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20萬元。
董秉惠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