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9日電 9日,最高法發(fā)布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yè)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同時《解釋》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