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今日介紹,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將27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回答記者提問。
李廣宇表示,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解釋》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二是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對追加被告、舉證責任、判決方式等也作出相應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