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泉水被宣傳為抗霾止咳的“奇藥”,消費者打假獲法院支持。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礦泉水銷售方的宣傳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決銷售方北京唐天德蘭貿易有限公司三倍賠償田先生。
宣傳很神奇 顧客稱無效
2014年5月,田先生以70.07元的單價從天貓商城“薩奇旗艦店”購買了薩奇牌肺泉礦泉水(噴霧裝)100瓶,共支付7007元。
網頁介紹該礦泉水是“世界上最有治療力量的奇藥”,可以有效抵御PM2.5對肺部的危害、預防流感,具有洗肺、清咽、洗鼻喉、凈化上呼吸道、止咳、化痰等功效,特別適合肺部污染者和吸煙人群,長期飲用可起到清肺洗肺的效果,并宣稱吸煙有痰者連續(xù)飲用一個月,痰液變淡、變少,緩解胸悶癥狀,呼吸通暢等。
田先生稱其口服、外用,均無宣傳效果。因認為銷售方北京唐天德蘭貿易有限公司對商品不具備的功能進行虛假宣傳,屬于消費欺詐,2014年6月田先生將該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三倍賠償21021元。
雖然已退貨 仍有權索賠
同年6月上旬,田先生將96瓶礦泉水退回,唐天德蘭公司將相應貨款退還田先生。審理中,唐天德蘭公司辯稱,雙方已經辦理了退貨手續(xù),田先生并無其他損失。且田先生一次性購買100瓶礦泉水,購買目的系索賠而非生活所需,不應適用消法。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屬食品范疇。我國法律規(guī)定,食品不得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與藥品混淆的用語,而唐天德蘭公司在涉案產品宣傳中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時,唐天德蘭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產品確實存在其宣傳所述功能,故其宣傳內容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田先生的購買目的并不影響欺詐行為的構成。雖然涉案的部分產品已退貨,但田先生并未明確放棄其索賠的權利,故其仍有權向唐天德蘭公司主張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唐天德蘭公司三倍賠償田先生21021元。
記者了解到,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獲十倍賠償。由于本案屬于虛假宣傳,因此法院依據《消法》的規(guī)定判決三倍賠償。
本報記者 張蕾 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