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如果損害了案外人的權利,案外人如何救濟是仲裁程序中最為困難復雜的問題。
為更好地維護案外人合法權益,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首創(chuàng)仲裁案件案外人救濟程序,首次依職權啟動審查機制,最終認定仲裁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案外人權益,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2013年7月16日,周某、常某(系周某妻)向珠海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將金樺城市花園2棟1單元360號商鋪和17棟銀樺路707號商鋪歸周某、常某所有。
周某、常某在仲裁申請書中稱,2000年5月4日,周某和金富田公司簽訂外墻涂料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金富田公司將金樺城市花園外墻涂料裝飾工程承包給周某施工。合同簽訂后,周某按約購買了德國克里斯汀外墻涂料準備施工。金富田公司卻突然改用加拿大聯(lián)邦涂料,造成周某30余萬元損失。
為此,雙方協(xié)商約定,金富田公司補償周某、常某30萬元,用360號商鋪和707號商鋪抵付。雙方簽訂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分別約定將360號和707號商鋪出賣給周某、常某。金富田公司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
2013年7月,珠海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同年8月作出裁決書,裁決360號商鋪和707號商鋪歸周某、常某所有。裁決書生效后,周某、常某向珠海中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受理后,執(zhí)行局作出執(zhí)行裁定書,已將707號商鋪登記至周某、常某名下,360號商鋪尚未登記至周某、常某名下。
在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邊某、白某作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邊某和白某提出,二人分別于2001年3月和1999年2月與金富田公司簽訂商鋪認購合同。其中,邊某購買707號商鋪,已全額支付52萬余元購房款;白某購買360號商鋪,已支付總價款31萬余元中的絕大部分,余款用于抵扣金富田公司逾期交房而應支付的違約金。二人稱,由于金富田公司一直拖延,兩個商鋪至今未能辦理房產證,但一直由邊某和白某實際占有對外出租使用至今。
珠海中院經初步審查后認為,仲裁裁決確有可能存在錯誤,依職權啟動了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由民四庭以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受理。
珠海中院審查后指出,周某、常某的住所地為金樺城市花園,其為金富田公司施工的項目亦在該花園中。項目施工至今已有十余年,邊某、白某接受涉案商鋪之后一直占有并出租給他人實際使用至今,從常理推斷,周某、常某應當知道涉案商鋪的基本情況。在此情形下,周某、常某和金富田公司在仲裁中未向仲裁庭提交涉案商鋪已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jù),卻以和解協(xié)議的方式處分上述商鋪,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和協(xié)商抵扣的真實價款。
珠海中院認定,上述一系列行為可以認定,周某、常某和金富田公司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法院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將明顯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據(jù)此,裁定不予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
珠海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依現(xiàn)行仲裁法及相關仲裁規(guī)則,如果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之后,被侵權的案外人是無法向仲裁委尋求救濟途徑的,案外人也不可以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之訴。這是仲裁制度最讓人詬病的難點問題。
珠海中院為維護案外人權益首創(chuàng)的救濟程序明確:由案外人在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提出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局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可能存在錯誤的,將執(zhí)行異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委會討論后,認為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有必要啟動審查機制的,由立案庭決定立案,交由民四庭負責審查;民四庭審查后,認為仲裁裁決錯誤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這有效彌補了仲裁立法的現(xiàn)實缺陷,能夠及時補救仲裁委自身無法糾錯的困境,這在全國也是首創(chuàng)。該審理機制將作為珠海法院一項有效機制予以執(zhí)行?!痹撠撠熑苏f。
有專家表示,目前仲裁法的修改成為各界討論的熱點問題,珠海中院的創(chuàng)新舉措,將給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值得參考的借鑒?!跤浾?章寧旦 通訊員 張丹 譚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