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禮罪”不被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已塵埃落定,但人們對于“收禮罪”的關注和爭議卻沒有結束。最新的“京報調查”結果顯示近六成受訪者認為應該設“收禮罪”,用刑法規(guī)則約束問題官員“收受禮金”的行為。順著民意的風向,撥開輿論的喧囂,官員收受禮金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
爭議一: 設“收受禮金罪”是對干部的保護?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哪位貪官的腐敗,不是從“一”開始?一件禮物、一個紅包、一筆感謝費……打開斂財胃口、心理缺口,慢慢地就剎不住車、收不住手,“青蛙”就被溫度緩緩升高的“溫水”煮死。
“收禮”入刑有利于防微杜漸,對黨員干部身上出現(xiàn)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發(fā)現(xiàn)、早教育、早糾正,能夠防止官員小錯釀成大錯。
不僅如此,當大多貪官收受禮金,以“禮尚往來”作為抗辯理由,以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逃避刑責時。倘若刑法修正案能增設“收受禮金罪”,有助于改變這一現(xiàn)實,也能對黨員干部進行保護。
爭議二: “收禮罪”是否讓立法畫蛇添足?
有人擔憂“收禮罪”是否讓立法畫蛇添足。理由在于,其一難以區(qū)分正常的人情往來與非法收受禮金。禮尚往來是我們的傳統(tǒng),若把收禮視為犯罪,既罔顧現(xiàn)實人情,也會傷及無辜,令人難以接受。
其二,目前已有受賄罪,再增設“收禮罪”不僅畫蛇添足,也可能消弱受賄罪的威懾力,會異化成為行賄受賄罪的減刑版,讓一些人鉆了空子。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倒成為問題官員權力尋租、滿足貪欲的新路徑。
爭議三: 僅僅一條“收禮”入刑是不夠的
事實上,法律不可能把行賄受賄的所有行為都列入其中。“收受禮金罪”入刑,無論是從司法實踐,還是法學界的理論探索來看,只是“堵漏”之舉,絕非治本之道。
法律需要明確的,是禮金與受賄的區(qū)別。比如,直接明確哪些人之間、多大數(shù)目以下的交往行為,可以視同傳統(tǒng)意義上的“禮尚往來”,其他皆視同受賄。
另外, 對黨員干部收受禮金、禮物行為,僅有一條“收受禮金罪”還不夠。從可操作角度審視,法律之外,還需要一套更為詳盡的行為規(guī)范。需要出臺必要的道德規(guī)范,對小禮物的范圍、價值、來源等作出明確指引,在法律之內(nèi)兼顧人情。(據(jù)新華網(wǎng)、新京報、廣州日報相關文章綜合 黃玥整理)